2025年5月,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监督中发现,民权县某镇辖区内老通惠渠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大量树木,妨碍行洪安全,该镇政府未依法履职。民权县检察院于当月立案,后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某镇政府限期整治树木、清理垃圾,确保行洪畅通。同年7月,该镇政府回复称树木主要为固土护坡,已清理垃圾并计划修剪疏伐,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后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受侵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民权县人民法院现场勘验及双方证据显示情况,某镇政府虽清理了垃圾并对部分树木进行修剪,但仍有多处树木未处置,行洪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作为辖区内河道管理责任机关,负有保障行洪安全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作部分整改,未彻底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树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判决责令某镇政府在合理期限内对其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树木影响行洪安全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并继续做好辖区内河道管理、保护、治理工作。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乡镇政府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职责、保障行洪安全的典型案例。行洪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流域生态安全,法律明确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本案中,某镇政府以“固土护坡”为由保留部分树木,但人民法院经现场勘验,准确认定行政机关仅作部分整改、未全面消除隐患,依法判决责令其继续履职。